前幾天考法學概論,問答題的第一題竟然就不會寫:
“試說明「準用」及「類推適用」的不同?”
唉呀,都已經猜到會從”法律的適用”這一個章節出題了,卻沒背到這個基本的觀念,處罰自己再寫十次:
適用:
法律明文規定某事實應完全適用某法律之規定
準用:
立法者基於立法經濟的考量,關於某種事項,就相類似的事實法律上已有明文加以規定,以法律規定間接引用該規定以適用之,但其係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該法律規定。
類推適用:
將現有之法律規定,針對立法者於無意中疏漏未予規定之事項而性質與規定之構成要件相類似者,賦予適用之可能。
這一題讓我更了解到法律是無止盡的咬文嚼字及繞口令…